2012年11月14日星期三

我们为什么要为孙大午辩护


孙大午触犯的罪名有待新的解释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援引1998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做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于法律无权做出解释,因此《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不应当适用于刑法有关条文,法院援引国务院的行政命令做出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判决是违背我国宪法精神的。

退一步讲,即使刑法第176条按照国务院《取缔办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来解释,该刑法条文仍然存在不可操作的问题。《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但是,到底什么是“不特定对象”,实践中有很大争议。

大午集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四周十几个村庄的4700多名建立在人格信任基础上的村民借贷,借款对象可以说是特定的,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是不特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到底向多少人借贷就算是向“不特定对象”借贷?法规这样的模糊的概念界定本身就模糊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总之,刑法第176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缺乏可操作性。我们有证据和理由认为大午集团从事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退一步讲,大午集团即使算是违反了国务院的行政命令,这也并不等于违反了刑法有关规定,且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当算是犯罪。

二 关注孙大午就是关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到目前为止,仍然有两个核心很少触动——土地产权和金融体制。土地制度的变迁时机可能还不成熟,而金融体制改革已经到时候了。我国现存的完全由政府垄断的金融秩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阻碍作用日益凸显,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和屡禁不绝的“非法”金融市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金融垄断的不合理性。发达国家民间金融(民间合作银行之类)广泛存在,为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家对这些小金融机构提供特殊的优惠政策,而我们国家只有大金融企业的垄断,缺少民间金融作为金融体制的必要补充,这对于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金融行为有风险,任何经济行为也都有风险,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有风险就把民间金融一棍子打死,就堵塞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渠道。对于屡禁不止的“草根金融”,真正可行的选择是疏导和管理,而不是简单地“堵”。金融体制改革已经讨论了多年,再过两年多,外资将进入我国金融领域,现在,已经到了建立多层次的、市场化的金融体制了。孙大午案就是这样一个契机,我们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孙大午的悲剧不是一个偶然,而是我们现存国家金融体制导致的必然结果,这是一个中国问题,值得所有的中国人思考。

关注孙大午就是关注我国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环境

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建立在权力垄断的基础上的,或许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经济改革的道路是成功的,但同时,在这种改革道路上形成的市场经济体制也面临着严重的问题,问题的核心就是“权力经济”几乎无处不在。甚至有人说是“权贵资本主义”。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口号下,权力全方位地介入经济领域,有时候还打着法律的旗号。有些法律法规脱离实际,不分城乡用一个标准管制经济,结果在农村难以施行,同时,各个经济管理部门的权力太大,缺少制约,导致大量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状态,很多民营企业不得不投靠权力以换取法外生存发展空间,这与腐败相辅相成。

权力经济是畸形的,注定是经不起市场考验的,同时也制造更多的社会不公正。而孙大午却努力摆脱权力经济的阴影,他特立独行,坚持不向腐败势力低头,坚持一套符合乡土社会最基本道德价值观的行为,于是,他触犯了权力,在某种意义上也触犯了法律。

我们清楚知道,为孙大午做无罪辩护是很困难的,法院依据模糊的法律条文判孙大午有罪也不算错,但我们仍然坚持为孙大午做无罪辩护。同时,我们更为大量的工作是在于努力告诉人们:如果孙大午被判有罪,那不是孙大午的错,那是我们国家法律出了问题。

我们在为孙大午做义务法律援助,我们不仅仅是为了孙大午本人,而是为了很多很多有相似遭遇的民营企业家,为了我国民营企业有一个更好的生存发展环境,为了我们国家改革继续深入进行。我们愿意付出这样努力,我们愿意充当推动社会变革的法律志愿者。

许志永200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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