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

科学的制度——新公民问答之五



一、中国未来会是什么样子?

未来中国会是一个民主国家,权力真正属于人民,各级政府首脑和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一个法治国家,司法独立,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在宪法法律之下;一个宪政国家,人民制定宪法,确立国家基本价值和国策,约定国家治理结构,设定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宣示某些神圣的基本权利;一个公平正义自由幸福的国家,人人得享公义、普世的权利和尊严、彼此爱与幸福。

二、什么是民主?

民主意味着人民,作为一个国家全体公民的集合概念,是这片土地的主人,他们让渡权利建立国家是为了共同的自由、安全和福利;国家属于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而不是属于个别人、家族或利益集团,执政者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而不是任何野蛮占领或征服。

民主离不开定期、直接、自由、公正的选举。每个人是自己最忠实和最可靠的利益代表,都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本能愿望,要尽可能直接民主;但考虑到决策成本和专业化治理等问题,人民并不需要每件事都直接参与决策,而是选出可信任的有志公共服务的人并把公共事务委托给他们,即代议制民主,因此选举是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必要过程。党派协商和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的组成部分,但协商和参与不可替代自由公正的选举。

三、什么是法治?

人类通过民主程序把根植于人性的良善愿望表达为明确的规则,并通过专业理性使其良好适用和运行,使整个社会秩序都处在规则治理当中,以确保公平正义。法治不是少数人统治别人的工具,而是所有人得享自由公义的基石。

立法必须代表最大多数人的良善愿望,找到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执法必须公平,法律公平保护每一个人,也公平约束每一个人。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底线,以法律和良心裁决纠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权力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官员职责法定化,任何政府官员只能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力;政治纠纷必须在法治框架下以法治方式解决。法治不是有人拿法律作为工具统治别人。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一个国家有没有法律,不在于有没有依法处理纠纷,而在于是不是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在于是不是所有的纠纷,尤其是政治纠纷是不是在法律框架下解决。

四、什么是共和?

政治权力对全社会平等开放,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分享;国家权力之间、中央与地方权力分立制衡;人与人和谐共处,个人、组织、社会、国家等各方利益达致正义的平衡。

民主解决权力来源问题,共和解决权力制衡问题。民主强调人民的国家,共和强调国家为所有人不分民族、地域、贫富、地位共享。国家治理是全体公民的共同事业,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国家权力分立制衡,没有任何一个权力至高无上,中央与地方分权,地方自治。国家治理模式是直接民主和精英治理达致平衡。整个社会相互包容,和谐共处。

五、现代民主制包括哪些基本要素?

定期、直接、自由、公正的选举。执政者必须经过人民授权,必须有一整套民主制度作保障,以确保人民有真正选择的机会。各级政府和议员定期、直接、自由、公正的投票选举是民主(人民授权)之必要过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例外。

司法独立。民主离不开法治——法律规则的统治,法治与人治根本区别不在于一个国家有没有法律,而在于所有个人和组织都不得超越法律之上,在于所有的纠纷尤其是政治纠纷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解决。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石,司法必须独立为社会正义的底线,一旦司法沦落为少数人统治别人的“刀把子”,没有尊严的法官也就没有尊严的人民。

军队国家化。军队由国家财政供养,当然应该属国家所有,由民选的政府首脑统领,其职能是执行法律、维护秩序和正义。为防止沦为个人、家族或利益集团的“枪杆子”压迫人民,军队必须和政党分离,不得干预国内政治纷争,不可以成为任何政治组织的工具。

行政中立。国家公务员应当由专门机构统一考试录用,不得有党派、民族、性别、信仰等身份歧视,公务员依法履职,不受政党等社会团体支配。

新闻自由。没有独立的舆论公器,权力在黑箱中必然恣意妄为,所以公民必须有办报、设立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传播信息市场主体的自由,禁止新闻审查。

多党竞争。就像没有竞争的商品必然质次价高一样,没有竞争的政党也必然腐化堕落,这是基本的自然法则。没有自由竞争的多个候选对象就不会有真正的选举,不会有真正的民主。多党和平竞争,推销理念和服务,由人民投票决定谁来执政,这样的国家才真正属于人民。

地方自治。一个大国不可能事无巨细都有中央管理,中央与地方在法治框架下分权,宪法确定中央权力,其余权力归地方,地方自治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政府首脑和议会直接选举、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行政中立、新闻自由、多党竞争、地方自治是现代民主的必有原则,是两百年来人类文明最重要也是最普及的常识之一。这不是东方的西方的,不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这约束权力实现自由公正的智慧属于全人类,这些基本原则决定了民主的真假。

六、现代公民应有哪些基本权利?

1、生命权。作为人之存在的首要权利,国家保护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死刑作为对谋害他人生命等特别严重的犯罪采取的极端惩罚措施,必须遵守严格的正当程序。死刑应逐步减少直至废除。

2、人格尊严。任何条件下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酷刑及其他有损人格尊严的措施和处罚。任何人未经自愿同意不得经受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3、人身自由。非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院决定,任何公民不得被限制人身自由48小时以上。任何机关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及本人指定的亲友。

4、隐私权。每个人都有私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其荣誉和良好声誉的权利。除非为已经立案的具体刑事案件的需要并经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搜集、记录、传播、公布公民通过电话、邮件、网络通讯等各种渠道传播的不愿公开的信息。

5、通讯自由和秘密。公民的通讯自由和秘密不受侵犯,只有根据法庭决定才可限制。

6、住宅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无权违背居住者意愿侵入住宅,除非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决定。

7、迁徙自由。公民有自由迁徙、旅行和选择生活居住地的权利。公民有自由进出国境的权利。

8、信仰自由。每个人的信仰和道德立场都是其人格和尊严的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有通过宗教寻求心灵归属的自由。国家承认思想、信仰、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确立为国家意识形态,不得被强迫推行。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奉或者不信奉宗教或哲学、道德立场,不得歧视公民的宗教和信仰。教会与政府分离,任何宗教不得被确立为国教,国家平等保护每一个宗教。宗教没有正邪之分,信仰本身无所谓对错,宗教属于意识的范畴,国家不能以科学的标准来评判。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包括以礼拜、戒律、践行等活动表明自己的宗教和信仰的自由,但不得直接损害他人基本权利和公共秩序。

9、言论自由。公民有言论、出版和艺术创作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被迫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念或予以放弃。每个人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获取、转交、生产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由法律规定。

10、结社自由。公民有结社自由,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利益结成或加入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包括成立工会以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团体或者留在团体中。

11、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和平集会、示威、游行的自由。

12、选举权。公民不分性别、种族、宗教、教育程度、财产多少、居住地等差别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参与全民公决的权利。

13、私有财产权。公民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根据法院决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财产只能在预先作出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14、劳动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劳动能力、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为失业者提供保障。禁止强迫劳动。公民有依法集体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包括罢工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通过法律确立休息日、节假日。

15、受教育权。国家保障每个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政府不可以在基础教育的公立学校之间划分等级。大学学术和管理自由,不受政府干预。开放和鼓励社会办学。

16、弱势群体权益。国家通过法律保护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17、被告人权利。每个被控犯罪者在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之前均为无罪。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公民上诉的权利不被剥夺。确认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国家对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公职人员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七、中国适合什么样的国家结构?

中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过于中央集权会妨碍地方自由发展,应在宪法框架下明确划分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中央管辖国防、外交、司法制度、海关、统一市场、货币发行等,中央与地方共同管辖宪法和法律实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税务、教育、科学、社会保障等,其余权力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前提下,地方自治。

国家由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组成。各地方自治,遵从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国家与地方权限划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权依现有法律;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的特殊地位将根据民主协商确定;不设民族自治区。自治应当是地方自治,而不是任何民族或种族的自治,民族自决是一个不合理的过时的概念。中央以下分为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县(市)和村镇,三级均实行民主自治,根据需要设立议会和政府,或者采取议行合一的决策管理制度。

八、怎样划分国家权力比较科学?

国家权力按照三权分立原则设定。总统定期由全民直选,作为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和三军总司令,捍卫宪法,执行法律。同时,议会拥有立法、财政、决定总统提名的官员、弹劾总统等权力,最高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力以及审查议会立法和总统行为是否合宪的权力。

中国辛亥革命以前也许适合君主立宪制,但21世纪已不可能。委员会制如瑞士需要成熟运作的政治制度和发达的经济、社会,中国至少短期内不可能达到瑞士的发达程度。非君主立宪的责任内阁制总理拥有实权,事实上代表国家,但不是全民直选,而是由议会产生,在现代社会容易导致全民多年不满意但总理依然在位的情景,还可能出现总理频繁更替政局不稳。尤其是在新兴的民主国家,责任内阁制更容易导致政局不稳,民国年代中国已有深刻的教训。基于人性和现实国情,基于各大国的经验,并考虑人类未来发展趋势,总统制适合于中国。

九、议会为什么分成两院?

议会分成两院,分别代表行政区域(比如叫参议院)和人口(比如叫众议院)。众议员产生方式应当是按人口比例确定代表名额,一人一票直接选举。参议员作为行政区域的代表,其产生方式可由地方确定。

首先因为仅以人口标准确定议员名额,会导致边疆地区代表过少,按照每个行政区划确定相同名额的参议员,会增强边疆地区对国家的认同。其次因为议会在某些特定社会危机背景下有可能出现“多数的暴政”,设置不同任期的两院,并把两院议员的选举时间分开,众议院更直接代表民意诉求,而参议院代表行政区划,有助于制衡和理性。

现代民主政治,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是最终的权力合法性来源。以行业划分代表名额的行业代表制,面临按什么标准划分行业等一系列悖论,不科学。以某种荣誉头衔担任议员,面临谁有资格授予头衔以及某种贤达能否真正代表民意的争议,作为直接的民意立法机构,众议员产生方式应当是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众议员的名额基于人口而不是党派。比例代表制更容易产生代表少数群体的议员,有助于形成多党林立的局面,组阁经常需要多党协商,适合于民主制度成熟的国家。

十、中国适合什么样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包括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不单设宪法法院。法院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通过个案审查国际条约、法律、地方法规、政府文件和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和上位法;就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各行政区域之间纠纷作出裁判;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法官独立审判,忠实于法律和良心,不受任何行政、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法院经费支出全部来自中央财政,参众两院根据法律规定确保各级法院的经费。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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