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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4日星期三

孙大午案,我们胜利了吗


孙大午被判缓刑,获得释放,被广泛称为“双赢”的结局。且不说我们的对手控方算不算赢——回首几个月以前大午公司可怕的前景以及今天不得不释放孙大午的结局我们真的不敢断言对方到底是不是赢了,至少作为大午公司的辩护人我并没有感到赢,回首几个月以来的艰辛和梦想,我没有感到太多胜利的喜悦。

    虽然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并不感到吃惊,但我还是一直等到审判长宣读到“缓刑四年”的时候,一颗悬着的心才算放了下来。将近4个月以前我和张星水律师一起决定正式介入这个案件的时候(此前已经有朱久虎律师介入),我曾经对代理董事长孙萌说过,我们会作无罪辩护,但这个案件目前最理想的结局是缓刑,因为有关部门已经把人抓了,他们不会轻易放人,而且最重要的是,法院依据现有法律做出有罪判决不能算是错案,这就决定了他们一定会判的,那么,除非现有法律或政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我们能争取的最好的结局也就是缓刑了。经过了三个多月的艰难较量之后,今天,这个最现实的也是可以接受的理想结果已经达到了。

    可是,接下来的几天里,我们并没有庆祝,因为我们依然要面对沉重的现实。

    大午公司多年来与周边的村民建立了很好的信用关系,在贷款难的时代背景下,大午公司融资依靠的是周边村民的闲散资金。可是现在,在大午公司遭受重创的同时,这条资金链突然被斩断,大午公司今后发展如果仅仅靠自己的积累的话,那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大午公司要想尽快还清欠款发展壮大,剩下的只有一条路——申请贷款。

可是,大午公司这么多年申请贷款,除了两笔国家给的政策性贷款之外,从来没有申请到过。本来,从纯粹市场经济角度考虑,中小企业由于经营风险大,贷款额度小手续成本高,大的银行金融机构不愿意给他们贷款,这就需要中小金融机构或者合作金融提供资金,金融机构要多元化才能符合市场经济需求。可是我们国家的金融体制问题还远远不止是经济问题。在徐水,大午集团已经算是大企业了,效益一直不错,为什么从来都贷不到款,尤其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一些亏损企业甚至骗子却能贷到款?公司保存的22张从未结果的贷款申请单已经说明,在这里,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是市场经济行为,同在徐水县的巨力集团贷款居然需要县长“亲自协调”,这进一步说明,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变成权力行为。

大午公司得不到权力的照顾,因为孙大午和政府部门关系一直不好,他不仅不讨好掌握权力的人,有时还敢到法院起诉他们。

    如果说,在过去,孙大午依靠周边百姓就可以不理会腐败的金融机构不理会权力部门的话,现在,他不得不低头了。权力借助僵化的法律终于迫使他投降了,这个曾一度在“体制外”循环的民营企业,不得不纳入僵化的腐败的呆坏账成堆的金融体制内了。

大午公司毕竟还在徐水,在中国内陆,从我们打这场官司面临的重重困境来看,我们不得不为大午公司担忧,孙大午除了屈服还能有别的选择吗?当有人等待着乃至迫使孙大午“吸取教训”的时候,当有人满腔善意劝告孙大午“悠着点”的时候,我感到的不是一种进步的希望,而是一种可怕的悲哀。其实,孙大午绝不是那种不通世故的人,他很了解这个社会,他也尽力做到“圆滑”了,但是,他坚持了一些正气的东西,一些常人不能坚守的道义理念——而这正是我们这个时代所渴求的也因为如此的渴求我们才如此关注孙大午,可如今,这梦想和希望随时可能破灭。我们曾试图努力撕开一片乌云,可几天之后,一切几乎都恢复常态。

刑法176条这个口袋罪还在张着口,随时有可能被用作对“不听话的”民营企业家打击报复的工具。什么是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徐水县公检法机关起初是这样理解的:公司借的钱有的是来自职工,有的是来自亲属,有的是来自陌生的人,所以,这些钱是向不特定的对象借的,所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以,“所有的借款”都属于涉罪金额。也正是在这个逻辑之下,910日徐水县检察院提起的第一份公诉书中,大午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1.5亿多元,余额3500多万元。这3500多万元中其中就有孙大午父母捡破烂积累的存款4000元,难道孙大午借自己父母的钱也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针对这份荒唐的起诉书,我们在915日决定划分借款对象与大午公司的社会关系,区分哪些是公司员工的借款,哪些是员工亲友的借款,哪些是与公司有固定经济往来的客户的借款,我们认为,即使按照国务院第247号令的标准,大午向这些具有特定的社会关系的人借款,也不能算是违法。在我们取证开始三天之后,检察院就申请撤诉了,到了第二次起诉,涉罪金额就变成了1400多万元。虽然金额大大缩小,但控辩双方仍存在很大争议,关键在于,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已确定合法与非法的边界,这就为其他民营企业遭难留下了空间。自从五月份孙大午被捕以来,大午公司已经接到山东和山西共9家同样遭遇的民营企业家的求助电话,他们因同样的行为同样的罪名被起诉,他们一直焦急地等待着孙大午案的判决,他们期待着从中看到一线希望。可是,孙大午毕竟被判有罪,之所以缓刑有着很强的个案色彩,罪名还在,他们能从判决结果中看到多大希望呢?

还有我们的某些法律,只要被有关部门执行得“严格”一点,企业就会面临重重生存的障碍。大午公司在成长的道路上伤痕累累,和政府部门打了多年的官司,土地、税务、工商、银行各部门和大午公司都有过纠纷。除了吏治腐败的因素以外,我们不得不关注法律政策本身的问题。一些不懂市场经济的人制定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和政策,从一种建立在空想基础上的善良主观愿望出发,打着保护农民利益的旗号损害农民利益,从当年反对联产承包到今天依然强调的保护耕地,从当年打击投机倒把到不久前的粮食统购统销,都是一脉相承的计划经济逻辑。也正是在这样的权力背景下,民营企业纷纷走上了行贿的道路,否则就像孙大午一样难逃厄运。中国难道真的就走不出只有“红顶”才能“商人”的历史命运?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真的就这么难?

    我们为什么要为孙大午辩护?因为我们曾经梦想通过孙大午案能够推动中国市场经济改革,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环境能够得到优化,我们并不是简单地认为只要孙大午出来就是胜利了,因为这个案件本身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说,认可缓刑出来本身就是一种无奈的选择,面对今天的现实,回首几个月以来的艰辛和梦想,我们有责任反思:孙大午案,我们胜利了吗?未来的路还有多远?

许志永2003111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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