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庭审质证之后,现在,有关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的事实已经清楚,喻华峰不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作为喻华峰的辩护人,我们以事实为根据,为喻华峰做无罪辩护。
首先,关于贪污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检方指控的喻华峰“擅自改变奖金用途擅自分配并从中获得10万元”。控方试图建立这样一个逻辑:喻华峰擅自改变奖金用途是为了自己从中获得10万元,而这样的逻辑根本不能成立。
所谓喻华峰擅自改变奖金用途,指的是喻华峰说服部下把1999年第四季度奖金、2000年度上门广告奖以及三个副总经理超额完成任务奖拿出来给整个《南方都市报》采编和行政人员分配。而这样做的背景是1999年南方都市报业绩迅速增长,业务人员收入远远超过采编和行政人员的收入,南方都市报编委会曾数次讨论平衡业务人员和采编、行政人员奖金分配问题,虽然没有书面文件,但调整奖金分配是编委会的基本共识。喻华峰作为广告部总经理有责任说服部下拿出一部分奖金,但这绝不等于喻华峰擅自改变奖金用途,因为很显然,喻华峰不是主编,不是财务负责人,他没有权力擅自改变奖金用途。如果没有编委会的同意和默认,喻华峰不可能“指使”财务调整奖金分配。
退一万步讲,即是喻华峰擅自改变了奖金用途,这155万元改变了用途的奖金和后来喻华峰“获得其中的10万元”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喻华峰说服部下拿出奖金以后,奖金就融入了2000年度奖金分配总额600万元中,奖金的控制权在财务而不在喻华峰。这600万元是财务控制下的一个整体,并不因为它们分别存在不同的账户中从而性质上就有所区别(南方都市报没有独立账号因此前几年年终奖待分配时暂时存在个人账户里),先分配哪一部分后分配哪一部分没有任何奖金性质的差别。因此,编委会最后分配的58万元只能说是600万元奖金中的一部分,而不能说是155万元调配奖金中的一部分,喻华峰参与的两个行为——155万元的奖金调配和后来的58万元奖金分配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喻华峰在参与调配155万元奖金的时候,更不可能想到他后来会从中得到10万元,因为这58万元完全有可能在2001年初和其他奖金一起分配完毕,58万元是否分配怎么分配喻华峰都无权决定。
2001年,南方都市报采编和行政人员共分配了605万元奖金,这些奖金分三次发放,第一次面向全体人员,第二次面向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第三次面向全体编委。当编委会第三次分配奖金的时候,包括喻华峰在内的所有编委只知道这是年终奖的一部分,不可能也完全没有任何意义区分这58万元是从哪一个奖金名目中来的(南方都市报奖金来源包括超额完成任务奖、上门广告奖、利润超额奖等名目)。
所有编委证言表明,58万元奖金分配是负责人程益中提起的经过编委会讨论通过的,而根据南方日报集团当时的管理文件,编委会作为南方都市报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分配所有年终奖金,因此,这次分配是南方都市报的内部合法行为。这次分配不可能是喻华峰擅自做出的,更不可能和前面的调整奖金分配联系起来塑造出喻华峰个人的贪污阴谋。
其次,关于行贿罪。
一审中我们已经提交的证据表明,喻华峰没有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控方所谓喻华峰给李民英送钱是为了继续获得承包合同或者证明自己的能力等说法纯粹是一厢情愿的猜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喻华峰给李民英送钱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南方都市爆发的奖金。事实上,给李民英送钱并不都是以喻华峰的名义领出来的,其中的16万元就是以业务员李洋的名义领出来的;给李民英送钱也绝不是喻华峰个人隐蔽的行为,财务负责人王培兴证言清楚表明,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多次讨论过给李民英送钱的事,每一笔钱他都是清楚知道的,其中的60万元编委会上虽然名义上是给喻华峰的,但编委会上程益中专门提到老李的贡献,“在座的编委们都很清楚”这60万元的归属。
总之,事实清楚表明,喻华峰实施将金调配与编委会分配的58万元奖金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喻华峰实施调配奖金是为了平衡采编、行政与业务员之间的收入,是为了南方都市报长远发展;喻华峰获得10万元来自编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次正常奖金分配。喻华峰没有任何贪污的故意和实施贪污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喻华峰给李民英送钱是代表南方都市报给李民英的奖金,这种做法虽然违反了南方日报集团的内部管理规定,但绝不是喻华峰的个人行贿,喻华峰不构成行贿罪。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许志永
200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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