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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9日星期五

一个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为孙大午辩护


我们清楚知道,为孙大午做无罪辩护有困难,法院依据模糊的法律条文定罪也不能算错,但我们然坚持为孙大午做无罪辩护,同时我们更主要的工作是努力告诉人们:如果孙大午被判有罪,那不是他的错,那是国家法律存在问题。

为孙大午提供法律帮助,不仅是为孙大午先生本人,也是为很多相似遭遇的民营企业家,为了我国民营企业有更好的生存发展环境,为了改革继续深入进行,我们愿意付出努力,充当推动社会变革的法律志愿者。


20033月的一个下午,很偶然在bbs上看到一个民营企业家讲座的消息,题目是“一个民营企业家眼中的三农问题”,一直关心这个问题,也曾听过无数学者官员讲过这个问题,但一个民营企业家讲这个问题对我而言是第一次。

那天晚上北大图书馆北配楼报告厅座无虚席,我挤在过道里的人群当中聆听这位“大胆”的企业家讲压迫农民的“八座大山”。后来,也就是这篇网上广为流传的演讲给他带来了麻烦也赢得了帮助。

当时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讲一个农妇卖鸡蛋的故事。一个农妇把煮好的一篮鸡蛋拿到街上卖,如果严格按照各管理部门的要求,她需要盖四十个公章才算合法,各种各样的市场管制法规已经给农村经济发展制造了严重障碍。他说,农村不缺资金,也不缺劳动力,缺的是自由发展空间。这个故事与我在河南老家听一位农民讲的一模一样,记得那次县城边上一个集贸市场里,一位农民指着刚刚过去的城管执法人员唉声叹气:“你想做什么生意他们都能找到理由罚你,这样下去,咱们县怎能不穷?”

很多人争着提问,面对一些带有政治色彩的问题,这位企业家回答时一脸虔诚。演讲结束,很多人走向前台和他交流。我希望认识他,感觉这是一个值得尊敬的朋友。

接下来的日子我关注伊拉克战争,关注SARS,再后来,孙志刚案发生了,忙于围剿恶法。直到529在一塌糊涂bbs上看到孙大午被拘捕的消息,我也在网上呼吁大家关注,因为这个事件牵涉到金融体制改革和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环境的重大问题。


200375,孙大午被正式逮捕。据有关部门介绍:大午集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向内部及周边村镇群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已初步查明,大午集团自199571以来,累计吸收公众存款18116.7万元。另外,孙大午还涉嫌私藏枪支弹药以及偷税等问题。

711,《南方都市报》在一篇题为《孙大午是经济犯罪还是因言获罪?》的报道中采访了很多周边村民,他们大都觉得把钱存在大午集团图个方便,再说这些钱大都是大午公司发的工资,反过来支持公司生产,没什么错,这篇报道还提到了网上普遍的猜测:孙大午可能是因言获罪。

712,在杜兆勇先生的介绍下,我和张星水律师第一次来到大午集团。之前我们已经对该案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中涉及的偷漏税问题多次讨论,但当时我们仅仅是抱着“考察”的态度去的。

在大午公司一天的调查增强了我们的信心,孙大午的企业给人的印象与我当初对他本人的印象一样诚实可信。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中国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困境与现行金融体制的矛盾。当天晚上,我在一塌糊涂bbs上发了这些文字:

孙大午案折射出的中国现实问题:

金融体制远离市场,大量存在黑箱操作,呆坏账数万亿。真正认真经营的企业却贷不到款,只好民间集资。而政府和现行的行政法令又不容许民间金融的生存。

中国的民营企业大量存在非法生存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真诚正直不说假话的孙大午在为民营企业也为这个民族受难。

从大午集团回来,我应邀去海南椰岛集团做演讲,这期间接到大午公司总经理刘平的电话,她希望我再去大午公司,希望我们代理这个案件。

720,我和张星水律师再次来到大午公司。这次要决定是否代理案件,必须再做一次深入具体的调查。我们需要知道孙大午与周围村民的借款情况,更重要的是,考察村民对大午公司及孙大午本人的评价,了解他能不能得到道义的支持,而这是本案成败的关键。

张星水开着车到四周村庄,随处见到人停下来,完全随机和村民聊天。这天我们去了三个村庄,走访了四五十位村民,除了一个例外,其余都说孙大午是好人,至少也说“不孬”。在丁庄,一位从没见过孙大午的老人流下了眼泪,他八十多岁了,每年过节和其他老人一样都会接到大午公司送来的鸡蛋、面粉等。孙大午被捕,他们并不为自己借给大午公司钱而后悔,他们信赖大午。他们的抱怨指向政府,甚至有人愤怒地说,还能咋办,钱被政府抢走了。

只有一个例外。一位村民正在墙上查看电表,我们走过去跟他聊天。问,孙大午案你听说了吗?他看我们一眼,冷冷地说,不知道。过一会他下了墙,再问,你觉得孙大午这人怎么样?他还是回答“不知道”,一边继续往前走。我再问,你们家在大午公司有存款吗?还是回答“不知道”。后来知道他是村干部,我们就理解了,原来干部不能随便表态。

这一次考察坚定了我们的信心,我们决定答应刘平,接手这个案件。当时,朱久虎律师已经在大约两个星期以前介入。出于生活经验,当时大午公司也正在努力“疏通关系”,试图悄悄通过某些掌握权力的人拯救孙大午,这是中国人无奈的最常用的也常常是有效的办法。但我认为,这个案件有一定的背景和影响,靠这种办法很可能行不通,当然仅仅靠单纯的法律辩护也是远远不够的。

全面了解案件和孙大午本人的成长历程后,我们确定了辩护方案:向外界介绍大午公司艰难的成长历程,一个民营企业拒绝潜规则,想按照法律规则成长是多么不容易;非政治化,去除孙大午案在人们印象中的令人不安的政治色彩,把它变成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和经济体制改革问题;从个案揭示出我国经济改革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该案不仅关涉到孙大午个人的命运,而且关涉金融体制改革和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普遍困境。


7月的最后10天,我们开始了第一波行动。

724,我在网上发表了《一个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大午集团成长调查报告》。这篇详细的调查报告在网上大量传播,帮助很多人了解孙大午案真相。

文章开头也正是这篇报告的结论:

如果以今天的各种行政法规标准来衡量,大午集团从创业开始就有很多“非法”之处,包括启动资金、卫生条件、土地、税收等各个方面,而这正是今天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现实。当各式各样戴着大沿帽的人以执法的名义开进乡村,会给这片土地带来什么样的负面作用?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

我努力以平静的语气讲述这个故事:大午公司成长真的不容易,很难想象偏僻农村一个和土地税务工商等各政府部门打了多年官司的民营企业还能积累上亿资产。我想通过这个故事告诉人们,这是一个值得尊敬的企业家,加在他身上的包括偷税在内的罪名不能成立,但这位特立独行的企业家注定难逃厄运,这是中国特色的悲剧。在谣言纷飞人们普遍怀疑观望的时候,特别需要类似的报道澄清事实,同时起到了非政治化、公开化和中国问题化的作用。

726,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解释刑法第176条的建议》,两天以后又向最高法院递交了内容基本相同的建议。这是我和朱久虎律师、李智英先生以及张星水律师共同合作的结果。

在这份建议书里,我们抓住了本案的关键,第一,虽然国务院第247号令所解释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但并没有明确什么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第二,即使大午集团违反了国务院第247号令,也不等于违反了刑法第176条。

在这两份建议书的基础上,我们开始考虑召开一个研讨会,打算邀请著名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集合专家智慧分析本案的法律适用,并希望把这个有点敏感的案件还原为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和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在非政治化的基础上引起更多人的关注。

考虑到研讨会的场地和资金,我与天则经济研究所盛洪所长联系,得到了热烈回应。我把研讨会题目、议题、与会有关专家的名单发过去,盛洪老师做了修改,题目最后确定为“从孙大午案看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

盛洪老师和我们分头邀请有关专家。到会的有江平、李曙光、周振想等法学家,茅于轼、盛洪、张曙光、陈平等经济学家,保育钧、华怡方等工商界专家。经济观察报赞助了这次研讨会,搜狐财经视线决定做一个专题。

研讨会正式召开之前,730我在网上发了另一篇文章《我们为什么要为孙大午辩护》,明确表达了为孙大午辩护的目的和意义:

我们清楚知道,为孙大午做无罪辩护有困难,法院依据模糊的法律条文定罪也不能算错,但我们然坚持为孙大午做无罪辩护,同时我们更主要的工作是努力告诉人们:如果孙大午被判有罪,那不是他的错,那是国家法律存在问题。

为孙大午提供法律帮助,不仅是为孙大午先生本人,也是为很多相似遭遇的民营企业家,为了我国民营企业有更好的生存发展环境,为了改革继续深入进行,我们愿意付出努力,充当推动社会变革的法律志愿者。

731下午,天则所会议室挤满了人,为了尽可能让公众了解真相,我们邀请了近二十家媒体。

这次讨论会上经济学家与法学家们一致认为,法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应该更加明确。

法学专家江平先生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正常的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我向20个人借行不行?有没有一个界限?现在看来没有。如果我向50个村民借贷是不是就变成了非法吸收存款?”

江平认为,现在借贷问题有三大难点。“第一,企业跟企业之间借贷不行,因为商业借贷违法。第二,企业向居民借钱,很可能变成非法存款。我向公民借钱不可能向一个公民借,比如我需要上千万,这需要向几百个公民借钱,这样就导致我成了变相的金融机构,这就违法了。第三,公民跟公民之间能不能借钱?陷阱也很大,如果我今天有什么生老病死难题,向你借钱没有问题,但如果变成比较大的规模借款,就变成搞台会了,这是国家禁止的。所以我觉得现在民营企业投资环境和借贷环境确实需要搞清楚,这里面弄不好就大大限制了经济的发展,而且弄不好每一个陷坑里面都会弄一个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转型期民营企业法律环境堪忧。“现在大家普遍感觉到中国20多年的改革过程中,民营经济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因为改革的关键点越来越关注民营经济,这是经济发展主要趋势。但有许多问题,第一,民营经济产权没有界定和保护。第二,民营经济发展没有什么空间。第三,民营经济的很多行为在目前的环境下受到了很大了局限和束缚,不能迸发原始的创造力和广泛的潜力,这跟环境有关系。”具体到孙大午案,李曙光认为,现行法律框架很大程度跟现在改革实践的差距是非常大,对于民营企业吸收贷款的问题,怎么去集资、融资问题,改革实践非常困难。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陈平教授说:“我想这是个奇怪的事情,大午这样好的企业,如果四大银行正常竞争,农村信用社按照正常规律去经营,都应该抢着给孙大午贷款,怎么会借不着钱?孙大午为什么非得走上集资这条路?”陈平认为,金融业的垄断是导致大午集团困境的直接原因。“我现在发现中国四大国有银行都从农村撤出了,而农村信用社也不给民营企业支持,为什么不能成立新的信用社?但成立新的信用社是没有许可权的,不能得到批准,所以孙大午想办法集资。”

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认为,“从民营经济发展角度看,有关的法律是维护计划经济体制下垄断性银行的,而用这个法整治多元化的经济实体,必然发生冲突。现在要害就在于一定要打破金融垄断,一定要推动法律改革。”

会议进展顺利,作为主持人,为确保专家发言,我把自己原定的发言《一个民营企业的非法生存——大午集团成长调查报告》取消了。有些遗憾的是,那么多家媒体到场,只有中国经济时报做了报道,多数媒体还在犹豫和担心。不过,中国经济时报的报道和搜狐做的专题在网上广泛传播,产生了很大影响。


8月相对平静。案件还没有移交到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我们在侦查阶段不可以调查取证。这期间查阅了大量农村金融资料,在《南风窗》杂志发表了一篇反思农村金融体制管制过严的文章。

826,我们三个代理人去徐水,要求会见孙大午,但公安只批准张星水律师见到了他。张律师做了一份笔录,主要涉及非法持有弹药的问题。张律师和朱律师联名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建议,希望检察院取消对非法持有弹药行为的指控。其实所谓非法持有弹药,是军人出身的孙大午打靶后剩下的一些子弹,纯属个人收藏爱好。

92,案件第一次到了检察院,但当时我们不知道,等知道时已经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了。

910,案件再次到检察院,两天后起诉到法院。915,我们来到大午公司,开始新的努力。

从起诉书看,孙大午涉及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持有弹药,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亿元,余额3500多万元。这是一个相当可怕的指控,照此孙大午有可能被判十年左右的重刑。我们的辩护工作必须开始具体化了。

公诉方理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贷,约定还本付息”的行为,而且他们认为集资款项中只要有一笔资金是向非特定对象借的,整个融资都是向非特定对象借的,因而整个都是非法的。他们指控的数额1.5亿和3500万余额是从电脑里调出来的所有大午公司的借款,连孙大午父母捡破烂积累起来的4000元也在其中。

自己父母借钱给儿子办企业也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还有企业员工的900万元,还有员工的亲戚、周边经常有经济往来的村民等,他们都应该属于特定的借款对象,他们的借款完全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因此,我们取证工作的重要一步就是细致区分借款户与大午公司的社会关系,要在指控的3000多借款户中把员工、员工亲属、客户等具有特定社会关系的人分出来,这些人的借款无论如何也不应列入“非法”行列。我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由企业员工到各村向那些与大午公司有经济往来的村民取证,请这些村民写证明,证明与大午公司的各种社会关系。刘平很赞同,我们详细布置了具体工作方案。916,取证工作全面开始。

919传来一个消息,检察院撤诉了。后来有关信息进一步证明,从915919,孙大午案发生了重大转折,我们不知道什么力量起了关键作用,我们的努力只是为了确保对第一份起诉书的抗辩能够成功。检察院的撤诉并不能让我们感到轻松,取证工作仍然按照最坏的预期进行。

922,我再次来到大午公司。

这天上午谈学校的事。政府已经接管了大午学校,资产也已经评估出来,3200万元,可是迟迟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我建议孙大午的秘书靳凤羽尽快写一份报告寄给有关部门,促使政府在买下学校或者放弃对学校的控制之间做出决定。

上午11点,借款户分类工作交财务执行。目的是把借款户按照他们与大午公司不同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以证明合法的借款数额。

11点多,孙萌、刘平他们给某位领导人写的信内容不错,建议他们马上寄出。刘平他们已经给各级领导写了好几封信了。这是中国特色的处理问题方式,对于一个理想的法治状态的社会来虽说不可思议,但我们却不得不这么做。

中午考虑取证问题。上个星期计划的取证工作不够理想,限于文化水平,让村民自己写证明是有困难的,而且工作传达方面不准确,导致一些证明与本案没有多大关系。中午没能睡着,设计出了用于借款户分类的“证明”单,这实际上类似于一份调查问卷,主要内容是列举了借款户与大午公司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由借款户确认填空并签名。

下午,刘平召开董事会,我向董事们传达了取证方案,告诉他们如何向村民们发放并解释证明单,这是由村民自己填写的证明单,这样的取证不违反任何法律。

傍晚开始工作,首先是郎五庄和丁庄,公司员工分头行动。

晚上,我和刘平、孙萌赴白塔铺村、高林村等拜访代办员们。他们类似于公司的驻村办事处,一共十个人,是大午公司的员工,在各自村里有很高威望,负责为公司筹集借款、销售产品、中学招生等工作。自从孙大午被捕后,他们的状态很不稳定,而公司事务繁多也没能给他们应有的安慰,由于财务处于混乱状态,他们5月份的工资居然还没有发。了解这件事以及他们的抱怨后,建议刘平赶紧安排财务把他们的工资发下去。

922晚上到23日下午,我们的取证工作全面铺开。工作分为三部分:董事带领员工分赴各村与代办员一起挨家挨户发放证明单,填好后回收;孙萌、刘平逐村拜访各代办员,向他们解释有关情况,希望他们协助工作;我和朱久虎赴各村随机访谈村民、解释法律并发放有关孙大午案的报纸,让村民们了解情况,重建信心。

工作一开始就遇到阻力,上午九点多,政府有关部门来到大午公司,说取证方法不妥,要求暂停。这个早在预料之中,我建议刘平一边给他们说好话,一边加大取证力度,所有的责任由律师团来承担。

我和朱久虎一天跑了马庄、白塔铺、高林村、北里、占里等7个村庄。每到一个村,先去拜访代办员,然后我们在村里随机访谈,通常会找到小商店、卫生所等信息集散地,把报纸发给他们,向他们解释法律问题,由他们自动向村民传播。

在熟人社会,我们两个外来人直接面对他们传播从报纸上来的信息,这本身能在这个村庄里构成一个“事件”,他们会很关心,也会自动以口述的方式迅速传播。

村民们绝大部分对大午评价很高,但也有个别存款户在反复压力下担心存款不能兑现,我和朱久虎的工作是以点带面,鼓舞信心。

晚上回到公司,准备回北京,但应刘平、孙萌挽留,决定再等等看。八点钟以后,几个代办员先后打电话来,村干部从镇里开会回来,说员工帮助取证是“扰乱社会秩序罪”,乡里派干部和村干部一起,阻止各村取证工作。

我和朱久虎律师不得不在网上发了一篇文章,寻求各界帮助。我们的取证完全合法,不用怕干扰,并且需要加快取证速度,以防止万一突然开庭措手不及。我决定留下来,24日再走。

924上午,我和朱久虎律师到占里村取证。因为徐水县公安局经侦队正在这个村取证,我们直接到村部,径直走到了正在取证的经侦队面前,坦然地问候他们。经侦队队长告诫我们停止取证,理由是现在处于补充侦查阶段,只有他们才可以取证。我说检察院撤回起诉只能表明案卷回到了检察院,我们并没有得到任何正式通知说案卷已经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他说现在口头通知我们,我说口头通知无效。后来,我们就在门外向被他们召集来的村民准备取证,经侦队长只好出来,当着我们的面接通了检察院起诉科的电话,由起诉科长告诉朱久虎律师退回补充侦查了。其实,这样的口头通知在法律上应当是无效的,但考虑到减轻大午公司的压力,我们决定暂停取证工作。上午11点,我先返回北京。

这一轮取证,一天半时间取得了650多份证词,涉及金额近1000万元。后来检察院提起的第二份起诉书中,把这些“特定社会关系”的借款数额都去掉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由1.5亿变成了1400多万元。

这样的取证方式很有效,面对这样特殊个案,律师出面取证有它的难处,一是面对3000多户人家,律师人手不够,而且,律师进入村庄是完全陌生的人,如果缺少农村调查经验,语言不当有可能招致村民产生敌意。后来我们最后一次取证是六个律师用了三天时间才取回了49份证据。当然,大规模的律师取证有它的特殊意义,但毕竟纯粹从取证数量上来说不具备优势。


929中午,北大、清华、北师大、中国社会科学院的19名大学生来到大午公司,准备到附近村庄进行农村调研。这次来既是给大学生提供一次熟悉农村的机会,也是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个案件的真实情况。大学生作为社会中相对中立和超然的角色,他们的调研有可能发出更多客观真实的声音。孙大午案非常需要更多人的关注与了解。

在《中国改革》农村版工作的时候,我们曾经组织过多次大学生农村调研。想在短时间内了解更多中国农村,就应该到有冲突的地方去。在一个平静的村庄,一个陌生的外来人很难发现村庄里的“故事”和故事中每个人的角色,看到的往往是一团和气,只有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才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现人与人的关系,发现很多人真实的生活境况。大午公司的成长经历以及目前的遭遇是很有价值的考察对象,公司周边村庄处在这样一个巨大的事件中,能够在短时间内看清更多的农村问题。

923我开始想到组织大学生来徐水调研。开始想到北大乡土中国学会,希望以他们的名义出面组织这次调研,我曾经是这个学会会员,希望这次活动有助于提高乡土中国的声誉。但大家有些担心,只好作罢。后来又想到了《中国改革》,他们也有些担心。

我们在网上发布消息,征集愿意参加农村调研的同学,几十位同学应征,考虑到规模不要太大,我们只接受了最前面报名的19位同学。

大学生刚到公司不到半个小时,高林村镇干部就来到公司“看望”。晚上,高林村镇党委书记带领一群干部找学生座谈,一直谈到午夜,他们一方面说由于闹“非典”,同学们不可以独自行动,一方面热情地为同学们安排行程,说保定市有很多旅游景点。

晚上12点,我和几位大学生出来散步,看见大午庄园门口停着一辆轿车。我们离开庄园大约两三百米后,那辆轿车尾随而来,几个人从里面钻出来,说为了安全要求学生们必须回到住处。当晚,各村消息陆续传来,大午公司所在地徐水县高林村镇各村都闹起了“非典”,每个村都有人把守路口,陌生人不准进村。

930早上,我和刘平、孙萌外出,十点多回到公司,发现只有两个同学还在。原来这里刚刚发生了一场争执。同学们要求到村里访谈,当地干部无论如何也不同意,理由是“非典”、农民正农忙等等,双方僵持了近两个小时。最后,同学们实在拗不过,只好上了他们的车去了农业示范园区,但仍有两名同学——北大的王丹和清华的付建坚持不上车,他们留在大午庄园里。

我叫上王丹和付建一起下楼,看到大午公司门口有两个人,和他们聊了几句,之后我们走向田野,他们远远跟着。

中午回到公司,我告诉同学,中午一定要回来吃饭,否则就没有农村调研了。中午,大家决定不再坐他们的车了,如果不能进村,就不出门了。还好,下午镇党委书记同意了学生们进村访谈。到郎五庄调研的一共有5位同学,6个干部陪同。每到一户,干部们都与学生一起,村民们都不太讲话。

930晚上,安排好大家102号回北京的车,我提前返回北京。

深夜,孙萌开车把我送到保定火车站。独自徘徊在空旷的站台上,心中有一种特别的感动,感觉自己不像在回家,而是像要远行。这就是中国,我默默告诫自己。对我们遇到的所有障碍,不要心存怨恨。那些基层政府的官员们的行为属于过去的一个时代,是历史遗留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他们害怕一个新的时代到来,我们需要慈悲为怀,像宽容历史一样宽容他们。


109,我们三个辩护人来到徐水。这次来是因为省里有关部门找到了朱久虎律师,要求和我们几个谈谈。

我们到法院和有关人员交流对案件的看法。他们希望说服我们做有罪辩护,而我们坚持无罪辩护,协商陷于僵局。当天晚上我们一起讨论方案,孙萌、刘平、张星水、朱久虎、李智英等大家一致同意的方案是:承担“领导责任”,但不谈罪与非罪问题。

三天之后,有关部门到北京和两位律师再次沟通,但也没有明显结果。

1011,我们三个辩护人在看守所见到了孙大午,寒风冷雨的审讯室里,我们谈了两个小时。大午先生穿着普通的夹克,留着寸头,精神很好,谈了很多最近发生的事情,主要是领导多次找他,希望说服他认罪,他还说起即将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言语中感觉到他的乐观。临别时,我们共同撑着一把雨伞,我说,等你出来!那一刻我心中感动不已:这样优秀的中国人,我们能不帮他吗?

1014晚上,张星水律师带领京鼎所五位律师来到大午公司取证。律师们刚到大午公司驻地,就遭到一群人围攻,他们声称当地派出所的,律师们当场要他们出示证件,没有一个人出示,却把律师们围了半个多小时。

15日,我们主动找政法委副书记商谈,向他说明合法的律师取证遭到干扰的情况,请他们给予制止。于是,我们在一大批政府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开始了新一轮取证工作。这次取证的压力太大,律师们用了三天时间才取得49份证据。1018,律师团离开。

1021日我再次来到徐水。下午两点半,刘平接我直接到法院。我们和一位法官聊了很长时间,有些不着边际。后来副院长也参加进来,一直聊到六点多。他们希望我们律师说服孙大午在事实方面认罪,承认自己知道非法融资,并且同意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从态度上争取一个较轻的量刑。我们考虑到,这么大的企业,这么大量的融资,如果说孙大午自己不知道有责任,从道理上也说不过去,而且孙大午要对抗的是不合理的法规,而不是要钻法律的空子。承认自己知道并同意扩大融资范围能证明孙大午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责任,但我们仍然有辩护的空间:大午公司以及孙大午的责任只是国务院第247号令规定的法律责任,并不等于刑法第176条的刑事责任。所以,我们答应了给孙大午做工作的要求。

晚上,刘平、孙萌各自给大午先生写了一封信,分别从家庭和事业上继续劝说他缓和态度。大午想牺牲自己来冲击不合理的法规,说已经准备好坐牢。可是我们希望大午尽快出来。出来了还可以继续做企业,可以演讲,可以为立法变革而奔波;而如果他被继续关押,时间长了,企业可能垮了,员工可能流散,他的学校可能转让,人们慢慢会忘记他。

深夜,在大午庄园,我第一次有时间坐下来,思考整个案件的过程。自从我们正式介入这个案子,已经三个多月过去了,从夏天几乎到了冬天,看着玉米苗长起来,看着秋收的季节到来,又看着荒芜的田野里长出新一茬小麦。每一次到徐水来都面临一场战斗,一种传统与变革的冲突几乎让所有人沉默,而我们的每一步行动都步履维艰。

1022早上七点半,下楼吃饭,旁边桌子上坐着政府派来的工作组,我们彼此打了个招呼。八点多,帮周红云修改了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她再次申请丈夫孙志华——大午公司副董事长取保候审,此前1017检察院撤销了对孙二午、孙三午偷税的指控。

上午我们去了检察院,和起诉科长沟通。检察院的意思和法院一样,希望孙大午主动认罪。下午四点,应县委之邀,我和孙萌、刘平一起到了县委,几位领导先谈了看法,认为县里还有理由继续抓人,可以把所有的代办员和公司董事都抓起来,警告刘平说她“已经到了悬崖边上”。一位领导讲了孙大午给他的两封信的主要内容,认为孙大午骨子里不认罪,认为律师取证是在和政府对着干。刘平表达了悔过的立场,说自己原先误解了政府的好意,现在认识到了政府是为了企业好,自己的态度也转变了。他们说这是最后一次机会,希望把握好。我们真的很无奈。

接下来安排我们三个到看守所见孙大午,在场的还有政法委书记等人。临近接见室,我非常难过。我向大午先生表达了各方面希望他认罪的意思,刘平和孙萌都哭了。孙大午双手抱着头,想了很久,终于说,我答应。

已经没有太多的话语,大约半个多小时后结束了这次会见。出来后我们三个一起吃饭,刘平突然痛哭失声。她说她对不起董事长,她没能经营好这个企业,没能把这个官司打下去。那天,我们喝了很多白酒。

法院明显加快了工作效率,开庭审判不远了。而我们,还有很多人,都希望尽快有个结果。


1025,主审法官亲自到北京送来了开庭通知书,定于1030开庭审判。我在网上以及通过手机短信发布消息,通知媒体参与。有媒体参与,对于这个案件以及这个案件背后的深层问题讨论都很有意义。

但这时发生了一个意外。一位记者约我采访人大选举事宜,吃饭时聊起了孙大午案,我讲了一些情况,说到“有可能是一个乐观的结局”。之后我明确告诉她,除了开庭时间,千万不要刊登这些信息,因为怕影响判决结果。但我错了,1028,网络上到处是孙大午将获释放的消息,而且,一个网站发布消息时把此案严重政治化了。这个意外的事件对我来说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1028晚上我们来到大午公司。29日度过了在大午公司最不忙碌的一天,但心里还是很紧张。1030早上740分,我和刘平、朱久虎一起出发去法院,张星水自己稍后开车抵达。

法院门前的街道不准车辆通行,附近已经聚集了很多警察和旁观者。

830分步入法庭,旁听席上坐满了人。审判长宣布开庭,前面是冗长的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对于事实证据,大部分我们没有异议,有异议的地方主要在于“非法”的数额以及代办员的证人证言。

辩论阶段,当我讲到“如果说法律非要严厉打击这样造福百姓品德高尚的人,那么法律本身就是有问题的”的时候,全场一片肃静,只听见孙大午在啜泣,很多人的眼圈红了。我们三个人宣读完各自的辩护词,公诉人反驳,我方再简要反驳,辩论结束。休庭45分钟,我的心依然无法平静。

下午两点三十分,重新开庭。当审判长宣布“缓刑四年”的时刻,我真想冲过去拥抱孙大午!这几个月,不容易啊!我轻轻拍了拍刘平的肩膀,我们会心微笑,却有点想哭。

111上午,我写了一片反思的文章《孙大午案,我们胜利了吗?》,反思我们的艰辛、努力和梦想,为一些现存的制度感到悲哀。上午十一点,走出大午庄园,走进浓雾弥漫的田野。

脚下,是深秋的枯草和满地的落叶,我独自第一次沿着大午公司走了一圈,心中有一种莫名的伤感。这是第十次来到大午公司,今天将是第五次见到孙大午先生(第一次在北大,接下来三次在看守所),我帮了一个朋友,然后,要走了。

中午十二点回到公司,迎面碰见孙大午从汽车里出来,我们紧紧拥抱!

我们一起到伙房,包括孙大午父母等很多人已经在等待了。很多人和孙大午拥抱,失声痛哭。


附:     

 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委托,我作为被告人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公司的辩护人,现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质证的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公诉人所指控的大午公司的行为属于合乎民事法律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

首先,从形式上看,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有大午公司出具的“借据”为证。公诉人已经提供了大量这样的借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作为抬头的“借据”字样,出借人姓名、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以及借款人大午公司的财务印章。从借贷关系主体来看,这是大午公司向自然人借款的合同。

其次,从实质内容来看,大午公司的确是借款供自己发展生产以及办教育使用,而不是挪作他用或者转贷给他人。大午公司在孙大午先生带领下多年来勤勤恳恳发展生产,在一片荒地上建起了如今资产上亿元的大午集团。在民营企业普遍贷款难背景下,民间借贷为大午公司成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三,从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大午公司借贷主体以及借贷利率合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是既可有效。”由此可见,企业是完全有权向个人借贷的,大午公司作为企业具有向个人借贷的民事权利能力,借款主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从借据上看,大午公司借款约定的利率大都是银行贷款利率的1倍多,不超过2倍。因此,大午公司对外借款对利率的约定并不违法。

二 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基本上局限在员工、员工的亲朋好友以及有经常经济往来的临近乡亲中间。

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公序良俗的需要,我们当然认为民间借贷需要规范。这些规范除了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人民银行通知涉及的借款主体、利率的限制之外,还包括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该《取缔办法》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决定给予取缔和制裁。

且不论该行政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是否合理——我们将就此问题在后面进一步阐释,至少可以确定的是,该行政法规并没有清楚界定到底什么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的行为,更没有充分考虑和民法上的借贷关系相冲突的问题。公司的员工算不算不特定社会公众?员工的亲朋好友算不算“不特定社会公众”?与公司有经常性经济往来的附近村民算不算“不特定社会公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够证明公司借款的边界到底应该在哪里。既然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那么公诉方凭什么认定“非法”的数额?

大午公司成长在中国农村,借款对象绝大部分都是与公司员工有着沾亲带故的关系或者他们是大午公司的客户——很多农民每年都把自己产出的玉米卖到大午公司,事实上大午公司所谓的“吸收存款”也正是从村民卖来玉米暂时不领走现金开始的。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对于一个成长在中国农村的企业来说,这些沾亲带故的或者有着业务往来的周边村民就属于“特定对象”,属于合法的借贷范畴。

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涉及523户总计1400多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们经过了部分取证查明,其中有111户与大午公司员工有亲友关系或者有经常性业务往来。我们认为,这些农户都属于大午公司合法的借贷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遇到了重重人为设置的障碍。我们来取证的律师在徐水被以“非典”的名义多次盘查,取证律师在一些村庄里听到村大喇叭公开威胁村民不准给大午公司提供证据,为我们提供证据的张庆余等三位大午公司员工在律师离开的第二天就被刑事拘留,至今仍被关押。重重障碍导致取证工作难以进行,对此,我们对本案证据保留提出质疑的权利,同时对与公诉人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持不同意见。

至于大午公司“非法”借贷的范围最后如何确定,无论数额到底是多少,我们认可依据至今仍然有效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的处罚。但是,我们必须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到行政法规和民法中民间借贷相矛盾的事实,从根本上说,是法律内在的矛盾导致当事人触犯了法律。事实上,大午公司决定在附近村庄借款的时候,也曾经咨询过法律专业人士并且已经按照律师意见进行了规范,这说明被告人已经尽了注意的义务,至少说明,被告人不具有违法的“故意”。

三 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不应当列入刑法调整的范畴。

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即使部分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含义不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做扩大解释,一些学理的以及行政法规的解释不能适用于刑法。公诉人起诉的依据是我国刑法第176条,该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该条并没有解释什么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援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做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的第一次起诉中就是做出了这样的认定。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于法律无权做出解释,因此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不应当适用于1997年生效的刑法有关条文,如果法院援引国务院的行政命令做出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判决是违背我国宪法精神的。值得注意的是,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的第二次起诉即本次诉讼中没有提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但是,无论是否援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刑法”上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始终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存款”的解释是:“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的资金或货币,是银行最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金融大辞典》对“存款”的解释是:“存款人按信用原则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货币。存款是筹集信贷资金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从事信用活动的基础。”其他各类辞典对存款的解释也大都如此。由此可以看出,所谓“存款”是一个金融概念,对应的是贷款,没有贷款也就无所谓存款。一种货币能不能被称为“存款”,不在于普通村民对它怎样理解,而在于货币的实际用途,如果没有被用作贷款,就不是存款。

应当注意的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出台的,本身就已经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扩大化,把大量的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列入了打击范围,这种扩大化在今天已经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正是这个行政法规误导了“存款”的概念。现在,如果继续保持“严打”的态势并把该行政法规对“存款”的解释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我们认为,刑法第176条打击的可以是既存又贷的事实金融行为,而不应当是广泛的民间借贷,不应将其盲目扩大解释。大午公司借钱供自己发展的行为可以做出某些规范——比如规定借款不得超过自有资产的一定比例,但不应当列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列,尤其是不应当列入刑罚打击范畴。

其次,还应当指出的是,大午公司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公诉人指控大午公司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从逻辑上讲,任何民间借贷行为都会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流减少,也就可以被广义地理解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但是很显然,这样如此广义理解“扰乱金融秩序”是荒唐的,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某些金融机构吸储数额减少就认定扰乱了金融秩序。金融的本质是信用,大午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比率远远优于周边的农信社,从根本上说,与其它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算不上扰乱金融秩序。

大午公司把附近村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发展生产和教育,造福地方百姓;与此相对应的,农信社、邮政储蓄所等一些金融机构却把当地农村有限的资金收集起来输往城市,对农村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大午公司的行为不仅没有危害社会,而且造福了社会。直到孙大午三兄弟被拘捕之前,大午公司一直经营良好,我们知道企业融资需要规范,但规范必须考虑到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现实以及中国农村的现实,至少,对于这样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运用刑罚来摧垮它不符合刑法的目的。

总之,要客观理性看待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慎重对待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民事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尤其需要慎重对待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大午公司利用民间闲散资金办起了企业和学校,解决了1500多人的就业问题,每年要给周围邻村村民发出600多万元的工资,造福一方百姓;孙大午先生本人勤俭节约,至今住在大午公司集体宿舍,其80多岁的父母至今仍坚持劳动,每到传统节日,周边村庄的老人都会受到公司的帮助。我们在很多村庄里调查的时候,常常为一个企业家能够得到周围百姓如此广泛的拥戴而感到吃惊,有的从没有见过孙大午面的老人说起孙大午的遭遇甚至留下了眼泪。如果说法律非要严厉打击这样造福百姓品德高尚的人,那么法律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法律固然有它的稳定性,但法律也必须考虑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一些不合时宜的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阻碍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应当成为改革的对象,而不应当提升其地位直至用来解释刑法。

最后,我们提请法院准确理解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含义,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许志永
200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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